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170元,上限为12820元;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170元;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省统计局和省人社厅每年发布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60%(2564元),此次社保基数的调整,综合考虑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最终月缴费基数下限确定为2170元,调整后与周边城市相比,低于苏南和部分苏中城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市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了自由职业者缴费负担。
释疑
最低缴费基数并非标准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提高,并非所有参保职工都要调整,据了解,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基数,只有月工资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和省人社厅每年发布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职工,才是以下限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文章来源:http://hrss.zhenjiang.gov.cn/xwzx/ywdt/201311/t20131105_1063272.htm